一、简要说明
商标异议是《商标法》及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,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、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。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。
二、提供书件
1、《商标异议申请书》1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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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《商标代理委托书》3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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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异议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(企业提供营业执照,自然人提供身份证)复印件3份;
4、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3份;
5、异议详细理由3份(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,并附有关证据材料);
三、有关事项
商标异议申请的异议理由可由我所撰写,本所拥有经验丰富的法律专业人员,能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。
请在备齐上述书件、并按书式要求盖章或签字后,寄回我所。如有未明事宜,请致电:0571-85164630/85164631/851602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