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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卷烟厂“虎跑梦泉”商标驳回复审案

发布日期:2013-05-08

  申请人“杭州卷烟厂”于201年9月14日在第34类香烟等产品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“虎跑梦泉”商标(以下称申请商标)的注册申请,被商标局驳回。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,于2002年8月22日委托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。
  商标局驳回通知书认为,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贝费莉(远东)有限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85784号“虎跑泉”商标(以下简称引证商标)近似,依据《商标法》第二十八的规定,驳回申请,不予公告。
  申请人复审称,申请商标是全包装注册,文字图形组合与引证商标不同,申请商标中“虎跑梦泉”是杭州的特有景点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区别很大。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。
  经评审委合议组评议,认为申请商标主要由“虎跑梦泉”及该景观实景图象构成的全包装注册商标,虽然与引证商标中汉字的字面含义近似,但是“虎跑梦泉”作为杭州知名旅游景点已为一般消费者知晓,加之申请商标亦含有具有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,整体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。因此,两商标未构成相同后近似产品上的近似商标。裁定复审成立,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