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深圳凯悦大酒店 SHENZHEN KAI YUE HOTEL 及图” 商标争议案
发布日期:2013-05-08
2002年,海特国际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申请人)对深圳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被申请人)已注册的第867861号和第863928号 “深圳凯悦大酒店SHENZHEN KAI YUE HOTEL 及图”商标(深圳大酒店及SHENZHEN HOTEL 不在专用范围,以下简称争议商标)提出撤销申请。
经查,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,申请人就在香港地区以“凯悦”命名其酒店,自1986年起相继在天津、西安、上海等地开设冠以“凯悦”文字的酒店或饭店,并多次在报刊等媒体进行广告宣传,其中在西安及上海的“凯悦”酒店均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“五星级”饭店。申请人“凯悦”商标在酒店业及相关消费者中已广为知晓,成为现行《商标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驰名商标。
被申请人于1994年10月13日申请了上述两争议商标,核定服务项目分别为(第41类)“文娱活动,体育野营服务(娱乐),健身俱乐部,卡拉OK歌舞厅”及(第42类)“中、西餐馆,旅馆,预订临时住宿,咖啡馆,临时餐室”,1996年被核准注册。
申请人在第42类申请的“HYATT 凯悦”商标、“HYATT REGENCY 凯悦”商标及“HYATT HOTEL & RESORTS凯悦酒店及渡假村”因被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而被驳回。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《商标法》裁定: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注册的第867861号和第863928号 “深圳凯悦大酒店SHENZHEN KAI YUE HOTEL 及图”商标(深圳大酒店及SHENZHEN HOTEL 不在专用范围)所提争议理由成立,两商标注册予以撤销。
对于“抢注”问题,社会上存在两种对立观点。一种意见认为,现行《商标法》遵循“申请在先”、“注册在先”原则,因此法律上没有“抢注”概念,制止“抢注”于法无据。另一种意见认为,“抢注”行为违反《民法通则》中有关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,实际上也有悖《商标法》立法精神,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,直接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,国家主管机构应撤销类似的不当注册商标。
具体到本案,“凯悦”属创造性词汇,在酒店等服务上的使用具有较强的识别性,已成为申请人所提供服务的重要标志,起到了区别该类服务来源的作用。本案争议商标显著部分为“凯悦 KAIYUE”及图形,指定使用服务为旅馆等,其中“凯悦”作为其主要识别性文字与申请人在酒店上的驰名商标“凯悦”文字相同,消费者在称呼上极易产生混淆,已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;同时,指定使用在文娱活动、体育野营服务(娱乐)、健身俱乐部、卡拉OK歌舞厅服务上,这一般也是酒店(尤其高档酒店)内常设的服务项目,在消费群体、服务内容等方面非常近似,应属类似服务;申请人是一家跨国酒店连锁经营公司,而被申请人亦是酒店经营公司,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,也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申请人冠以“凯悦”标志的上述服务系由申请人提供,或误认为其服务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,从而可能给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损害。
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酒店经营者,特别是深圳与香港仅一河之隔,两地人员和信息往来频繁,对申请人自上世纪60年代起就相继在中国开设“凯悦”酒店并进行宣传的事实理应知晓,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注册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,并指定使用在密切相关的服务上,其目的显然是借申请人“凯悦”商标的知名度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。而且,在申请人提出本案争议申请后,被申请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“凯悦”商标进行了正当的使用,因此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,已构成现行《商标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指的不予注册情形。